台州市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

 2015-12-04 16:21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精神,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加快形成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动局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培养和引进电子商务人才2万人,带动就业3万人,扶持2000家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实现“七个一”目标:即全市扶持电子商务创业1万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县级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立1家以上市级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创建1家以上省级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力争配套开发1个以上公益性岗位;整合农村电商扶持资金1亿元。全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建成。
二、政策措施
(一)构建电商创业支撑体系
1、推进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三园一街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台人社发〔2015〕57号)精神,鼓励电商基础较好的地方及社会资本积极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建设农村特色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园区或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发挥孵化功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网络通信、培训、视觉、仓储配送等公共服务,促进网商在农村的集聚发展。支持地方依托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搭建区域性电商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三园一街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台人社发〔2015〕57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的创业基地,当地政府按规模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纳入市政府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后2年根据考核分别支付30%。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电商创业基地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标识标牌等给予适当补贴。
2、推进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充分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村电商服务站。将农村电商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大力开发代购、代销、代收、电商创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农村电子商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和25%;社保补贴按其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上述两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3、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拓展农村电商业务,支持组建区域性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行业组织,成立专业服务机构等。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创业基地、乡镇(街道)及社区(村)电商服务平台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网店建设、品牌培育、品质控制、营销推广、物流解决、代理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加快健全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创业培训师资库,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制度。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的上述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可根据其运行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贴。
(二)加大农村电商创业扶持力度
1、鼓励农民依托电子商务进行创业。把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纳入各地就业创业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或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0号)文件规定进行网络创业认定且好评率在92%以上的网商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和巾帼电商创业行动。以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巾帼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为重点,培养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切实发挥他们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指导具有特色商品生产基础的乡村开展电子商务,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引导农民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探索农村创业新模式。
2、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力度。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办农村电商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为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实体,给予创业场租补贴。对重点人群、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租用场地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1元/平方米•天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其它符合条件人员在0.5元/平方米•天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场租面积除优秀创业项目可根据其经营和带动就业情况最高放宽至200平方米外,其他项目补贴面积最高50平方米,创业场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商经营,经认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三)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吸纳就业
1、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电商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500元/月的补助;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350元/月的补助;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25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重点人群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进行就业登记、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照基础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3、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总额(下同)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推进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和技能水平提高
1、加大农村电商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省重点电商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可按规定破格推荐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并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加强与高等院校、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人才项目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职业经理人。将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纳入“500精英计划”人才申报范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人才政策,为电商创业快速发展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2、夯实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养基础。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在台高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做优做强电商专业,并优先纳入学校品牌专业建设范围,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成立电子商务学院;适应电商发展需要,推动落实网络营销师、电商职业经理人、电商数据分析师、网页美工师等4个职业标准和店商操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电商培训教材开发、电商师等职业(工种)题库调整开发,切实满足电商从业人员的技能鉴定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努力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懂业务、会经营网店、能带头致富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进一步降低农村电商人才就业创业等方面的门槛,力争使每位农村电商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培训机会,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50%以上。对参加电商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3、强化农村电商创业(实训)培训。各地要充分依托电商合作平台、培训机构、院校、电商企业等对有电商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开展电商创业意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在每人3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补贴。对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SYB和IYB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就业的,由当地政府分别按1200元、1200元、16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与补贴,上述培训不得重复领取补贴。
4、推进农村电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台州市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实施办法》(台人社发〔2012〕118号)规定,鼓励大中农村电商企业开展电商师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小微农村电商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自主评价。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农村电商企业(行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评审方式。对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难以提供技能鉴定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人力社保部门、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要给予支持。对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规定标准的60%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中初级工(含专项初级证书)在规定标准内按实补贴。
(五)提升我市农村电商的影响力
推动建立网络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行业标准,重点培育一批县域农村电商品牌,发挥知名品牌对农村经济和就业的带动作用。农村电商企业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市级著名(知名)商标,且带动就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其创业项目优先评选市级创业项目库。对在农村电商发展和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功绩卓著、带动就业多、美誉度和信用度高的个人,优先推荐参加有关市级、省级先进评选。
支持举办农村电商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支持,对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技能等级晋升和相应奖励。对获县级创业大赛或技能大赛优秀选手最高可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市级大赛优秀选手最高可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级大赛优秀选手最高可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当地创业项目库的,按每项2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策划人一次性补助;对列入推介项目并被创业实体成功推广的,经申请认定后给予成功推广项目每个2000元的补助。
(六)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农村电商企业、电商创业基地纳入企业用工监测范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工作经费。发挥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做好监测数据的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担当,要把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情况纳入重点工作,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考核。同时加强与农办、农业、商务、教育、工商、团委等部门合作,建立协作推进机制形成合力。依托基层平台和合作单位,做好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数据统计工作,市局将定期进行通报,开展工作督查。财政部门要发挥就业创业资金作用,为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传统媒体,以及移动通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推广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一)本《通知》的电商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初次创业3年内的创业人员,其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合伙经营指符合政策享受条件人员为法人代表,且出资额不低于30%。
(二)本《通知》所指的电商企业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商交易平台、其他行业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业务,以及为农村电商发展直接配套服务的物流等相关企业。农村电商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县(市、区)及以下的平台或企业。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农村电商须办理工商登记。
(三)本《通知》所需资金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优先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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