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0-08-18 14:45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根据市区实际,现就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创业政策

  (一)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

  (二)解决劳动者创业资金。对自行通过金融机构借贷从事个体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并按贷款额的0.5%给予贷款经办银行补助。

  二、健全培训机制

  (一)培育规范创业培训主体。

  (二)扩大创业培训覆盖面。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复退军人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创业计划书在可行性、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综合评分达优秀且开业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三)完善创业培训方式。加快创业培训师的培养,建立统一的师资队伍。

  三、落实扶持政策

  (一)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创业。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在金高、中职院校和技工学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基地,经市创业办评估认定,根据规模和实训人数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孵化点)经市科技局评估认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可进入科技园孵化创业,并在创业用房、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延长贴息贷款期限2年,并由所在乡镇政府优先解决用地。高校毕业生创办其他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年租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扶持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创业。

  (四)支持和引导其他城乡劳动者创业。

  四、培育创业典型

  (一)加快创业阵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二)树立创业品牌。对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办组织评定的创业品牌,按县级5000元、市级8000元的标准给予品牌培育单位补助。经评定的创业先锋,按县级2000元、市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扶持发展新型创业项目。充分利用当地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新型创业项目。

  五、完善服务体系

  (一)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

  (二)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

  (三)鼓励开办创业服务实体。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考核体系。

  (二)营造创业环境。

  七、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扶持政策限于市区,各街道创业人员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乡镇创业人员扶持资金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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