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劳社就〔2010〕3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荆州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09〕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面推进我市创业促就业工作及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按照《荆州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荆政办发〔2009〕40号)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原则及主要功能
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兴建,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配套公共设施和相关服务的特定区域。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兴建,通过市场化运作和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特定区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应坚持和发挥以下原则和功能:
(一)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将基地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再就业相结合,纳入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坚持依托园区,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等各类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和孵化场所。
3、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扶持为主、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多形式运营,加快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4、坚持降低成本,配套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服务网站,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服务、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5、坚持效率优先,滚动使用的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不属高危行业、初期投入不大的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基地创业和孵化。创业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创业主体应迁出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场地孵化新的创业主体。
(二)主要功能。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协助相关部门落实针对创业人员、创业企业和孵化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4、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服务。
5、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扶持创业人员、企业和孵化企业发展,改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6、提供有利于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7、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8、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9、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二、创业基地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创业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完整的建设和工作方案,有较高素质的服务和管理队伍,制度健全,运作高效。
2、为初创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水、电、通讯、互联网、会议室、洽谈室、仓储及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配套。
3、建立或整合社会服务机构,为基地内城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包括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仓储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务。
4、入驻企业15家以上,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基地认定采取申请单位自愿申报,申请单位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荆州市创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2)荆州市创业基地申请报告(含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营运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工作情况,企业孵化成效等);
(3)营运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创业基地规划图及建设工作方案;
(5)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6)配套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
2、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认定的创业基地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予“荆州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业基地”牌匾。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一)运作模式。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模式分为政府投资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投资型三种类型:
1、政府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其场地、设施设备运作和日常管理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2、社会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由社会(企业)负责,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是通过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政府主要在相关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3、多元投资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费用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可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资助和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
采取上述三种模式运作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2、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3000平方米左右,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15家,孵化成功率60%以上。
3、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4、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5、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基地每年有企业新入驻或培育成规模以上企业,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荆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4);
(2)安置所有人员及本地人员创业的证明材料;
(3)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
(4)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2、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予“荆州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四、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对象、孵化对象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自2009年起要按规定免收基地创业人员、孵化人员3年租金;
2、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对象接受创业培训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创业对象、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2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税费减免、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延长“低保”期限及一次性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
4、对创业对象、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
6、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五、创业基地及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和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年检,组织新的申报,并及时将年检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取消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公布。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
(二)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基地的运营管理,为进入基地创业的城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做好包括创业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仓储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务。
(三)报送时间和要求。请各地认真做好本地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