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财规〔2012〕1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和我市有关促进就业创业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泰州市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泰州市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和我市有关促进就业创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
二、资金使用
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安置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对象及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补贴、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及安置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企业贷款贴息、创业扶持引导资金补助、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和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三、预算执行
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均衡性。年中和年末应分别对资金支出情况及影响支出进度的因素、结余结转构成、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
四、补贴政策
(一)职业介绍补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1.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标准给予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中介机构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社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文本、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由各区制定,对其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就业安置补贴。就业安置补贴对象为录用"4045"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1.就业安置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按其录用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向人社部门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安置补贴。每名就业安置补贴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安置补贴。
2.资金申请及支付。就业安置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社部门规范的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文本、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及职技校生、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等。
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一次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职技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对个人(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585号、泰财社[2011]114号)规定执行。未列入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标准执行。
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后按培训补贴标准的70%拨付培训补贴,培训后3个月内就业率达60%的再按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拨付。同时实行奖励制度,以培训工种为单位,以该工种培训补贴额为标准,对培训后3个月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及创业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达到该专业合格人数75%的奖励10%,达到85%以上的奖励15%。
(2)资金申请及支付。
对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按季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学员花名册、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所附就业证明材料为人社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文本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有本人签字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相关就业证明等。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附人社部门规范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创业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纳税凭证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创业模拟实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学员花名册、院校学生信息证明表、《居民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汇总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2.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企业新录用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培训补贴,对紧缺型工种(每年由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2)资金申请及支付。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之前,需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班,按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采取"谁培训谁申请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学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社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就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
(1)生活费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天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的生活费补贴。
(2)资金申请及支付。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585号、泰财社[2011]114号)规定执行。
2.资金申请及支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季代为申请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随同批次职业培训补贴材料一并报送,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五)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9]83号)第9条执行(下同)。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按季申报补贴,个人按半年申报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根据困难对象实际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1.对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的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给予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社部门规范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文本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公益性服务性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给予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申请社保补贴时,除提供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给予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劳务派遣企业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要求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中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岗位按泰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对"4045"和"双零"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分别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12%、9%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费率调整后作相应调整)。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医疗保险缴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资金申请和支付。申请补贴材料包括: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签字、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就业管理机构,再由就业管理机构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困难对象实际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季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季度工资发放明细账(单)、人社部门规范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
1.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标准。
(1)凡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在本地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紧缺型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当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在省补资金不足的基础上,市本级培养的,由市补贴资金予以补足;各区培养的,由各地予以补足)。
(2)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紧缺型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当年取得高级工证书的,实行"分类、分级补贴"的原则:①市本级培养的,企业职工给予每人60%的培训鉴定费补贴;职业院校学生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②各区培养的,由各地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补贴,但不低于培训鉴定费的50%.
(3)非紧缺型工种:在职职工和一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指定培训机构非紧缺型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30%、60%的培训费、鉴定费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
(1)紧缺型工种高级工:学员所在单位出资培养的,由单位直接申请;个人参加社会培训的,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学员先行向培训机构缴纳费用,取得高级工证书后,委托培训机构办理有关申领手续。申请材料包括: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高级工证书、培训协议、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附代为申请协议,在代发放完补贴费用后,将个人签名领取补贴的花名册送人社部门复核并存档。学员所在单位申请的,还需附人社部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等。紧缺型高级工市补贴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2)紧缺型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市补贴资金在每年省补贴资金到位后进行差额补足。申请材料包括: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学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单、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协议、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申请的,还需附人社部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等。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附代为申请协议等。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3)非紧缺型工种培训鉴定费补贴:采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代为发放"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补贴申请报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汇总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或毕业证书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代为申请协议、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在代发放完补贴费用后,将个人签名领取补贴的花名册送人社部门复核并存档。
(八)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是为解决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地方政府安排资金对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遗留问题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补助办法按同级政府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九)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补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孵化基地,按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执行。
1.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1)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对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每扶持成功1个创业实体由政府给予孵化基地2000-5000元的孵化补贴。(2)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新增吸纳劳动者500名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2.孵化对象补贴标准。(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房租补贴。(2)孵化对象为新生代农民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房租和水电费用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并给予孵化对象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房租、水电、社保补贴采取"按年申请、先缴后补"的办法。
3.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资金申请和支付。申请材料包括:市人社部门颁发的《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副本、创业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租房合同、出租方提供的房租收款凭据、水电费缴费清单、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相关纳税凭证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补贴。
(1)补贴标准。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免费提供创业项目,且该项目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一次性2000元项目奖励。引进扶持指导创业的专门咨询服务机构,对指导各类失业人员创业项目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指导创业成功的专门咨询服务机构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申请材料包括:本机构(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确认的泰州市创业项目登记表,扶持对象《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专门咨询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包括:本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扶持指导创业证明材料,扶持对象《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
1.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标准。为本年度内毕业和已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生活费,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综合商业保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满后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和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各类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2.资金申请和支付。大中专生见习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人社部门确认的报名申报表、见习协议、大中专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安置补贴。
1.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和安置补贴标准。对自主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1000补贴。第十、十一款创业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2.资金申请和支付。
(1)创业补贴。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地所属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纳税(申报)证明(补贴对象不含未达纳税起征点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的毕业证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安置补贴。符合安置补贴条件的,3年内由企业向创业地所属人社部门申领安置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与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明细单、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被吸纳高校毕业生持有的毕业证书、被吸纳高校毕业生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给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企业。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在贷款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各类人员。具体管理办法按人行泰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支持创业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的通知》(泰银发[2009]28号)有关规定执行。贴息资金实行财政部门预拨的办法。贴息资金由担保公司根据人社部门确定的贴息种类和贴息标准审核、人社部门复核、财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结算。
(十三)小企业贷款贴息。
1.小企业贷款贴息标准。对当年吸纳持本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资金申请和支付。贷款期满,符合贴息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归属地人社部门申请贴息。小企业贷款贴息采取"先结后补"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贴息审批表、银行利息单、贷款合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贴息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据政府确定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职能和目标任务等工作需要,依法编制年度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经费预算。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资金应当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十五)其他支出。包括两节解困支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经费、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费、市政府奖励各市区就业工作支出、创建创业型城市项目支出等。
五、决算管理
各地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并保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绩效明确。各地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将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社部门。
六、监督管理
(一)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甑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上级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的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审核拨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泰财社[2009]46号)同时废止。